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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10 3:32:00

客舱部机组人员停复飞及病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版)

一、航空医师对空勤人员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民航局飞标司咨询通告《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卫生工作要求》(编号:AC--R1)中规定:

航空医师基本要求:

掌握机组成员的健康状况和医疗信息,制定有针对性的航空卫生保障方案,落实健康管理及健康促进措施。重点是:1、掌握机组成员健康状况,包括生理和心理状态、体检鉴定结论及限制条件、疾病危险因素及其变化、患病及就诊情况、疾病治疗和用药安全;2、建立完整的机组成员健康档案。

机组成员的基本要求:

1、了解CCAR-67部有关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的相关标准,接受航空医师和体检医师的健康保健建议。

2、当身体状况发生异常变化或有自身无法分辨或判断的健康(生理、心理)问题时,应当立即向航空医师进行咨询,并报告合格证持有人,以得到准确的健康状况判断和措施建议。在未得到允许运行的意见前,机组成员不得履行其相应职责。

机组成员在出现上述健康问题时,不得隐瞒或自行采取医疗措施。当客观条件无法满足航空医师进行现场咨询、处置的,机组成员应当报告合格证持有人,经同意后向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咨询,并将咨询结果报告合格证持有人。

3、机组成员在值勤前和值勤中不得使用未经航空医师同意使用的、可能造成生理异常或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药物,并且不得采用未经航空医师同意的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治疗方法。

4、机组成员按照体检鉴定结论及体检医师建议需在一定时间内、在航空医师监控下持续采取治疗措施或用药的,未得到航空医师的确认前,不得自行中断治疗或停止用药,也不得自行变更治疗方法或更换药品。

——上节采自AC--R1

二、空勤人员暂停飞流程

流程说明:

1、机组成员当出现身体不适时须第一时间到航医室咨询鉴定,判断其能否继续完成飞行任务。

2、经航医鉴定,如病情不影响执行航班任务,则予以适当的治疗意见(开复飞通知单)后继续飞行。

3、经航医鉴定,如病情会影响执行航班任务或执行航班任务可能加重病情的,航医填写暂时停飞通知单或病假条。

(1)客舱部空勤人员(包括客舱乘务员IVa和航空安全员IVb)因影响安全飞行的、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疾病要积极治疗,医院就诊、开药并开具诊断证明,然后到航医室就诊登记。航医根据其病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病假。

(2)客舱部空勤人员(包括客舱乘务员IVa和航空安全员IVb)因影响安全飞行的、与67部规定有违的疾病,医院就诊资料(病历、诊断证明、检查资料等)到航医室办理暂时停飞手续,并在航医的指导下积极治疗。

4、机组成员本人携带航医开具的暂时停飞单,到分部办理停飞手续,分部签派重新派遣备份机组继续飞行。

5、机组成员本人在停飞期间,须在航医指导下积极治疗,并定期到航医室复诊。未得到航空医师的确认前,不得自行中断治疗或停止用药,也不得自行变更治疗方法或更换药品。航医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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