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策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33号)规定,大中专院(职)校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大中专院(职)校学生参保的相关*策(-)
1.大中专院(职)校学生每年9月1日起由学校统一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每人每年元,财*补贴每人每年元,财*补助部分全部由中央、省级财*补助,地方财*不再承担费用。
2.大中专院(职)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当年度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毕业生可延长到毕业年度年底。
3.参保缴费成功后即可享受待遇,不设等待期。
4.大中专院(职)校学生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身份,在特殊身份认定地参保。
5.如果出现重复参保的情况,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并及时终止原户籍地的参保关系。
三、大中专院(职)校学生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
(一)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参保学生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村卫生室)、精神医院就诊时,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医院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元/人。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办理住院医疗手续:参保人持入院证、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手续;参保人医保卡(社保卡)丢失,须及时到社保局办理挂失业务,再到银行补办社保卡。丢失期间如需住院,在广元市内医院联网报销(申请临时卡号-);在广元市外住院的将报销所需资料带回参保地医保局报销。
2.住院报销比例
(三)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
1.申请及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手续:我市二医院由主治医师填写的《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病情诊断证明书》、或近期《出院病情证明》;我市二医院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患者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参保患者或家属携带上述资料,向参保地医保局申报,审批通过后可享受门诊特疾病相关*策。
2.门诊特殊疾病申请时间及享受期限: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在每年1月1日-11月30日期间均可申请,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二类门诊特殊疾病适时申请,核准之日起享受待遇。一、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享受有效期不超过3年,3年后仍需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需重新申报。
3.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25种:原发性高血压(伴靶器官损害和临床相关病变)、糖尿病伴并发症、系统性硬化病、风湿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癫痫、关节炎、帕金森综合征、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源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脑梗塞、慢性病*性肝炎、结核病、矽肺(非工伤)、抑郁症、消化性溃疡、肝硬化代偿期、原发性慢性肾病、特发性肺纤维化。
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24种:恶性肿瘤、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克罗恩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慢性骨髓炎、肌僵直萎缩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川崎病、尼曼匹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白血病、儿童苯丙酮尿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等)、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急重性)、罕见病(依据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中罕见病种。
4.特殊门诊报销比例
(四)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或单次住院*策范围内医疗费超过5万元,纳入医疗费用救助范围,救助标准为起付线2万元,超出起付线部分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元。
四、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情形
1.打架斗殴、吸*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2.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3.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5.国家和省、市*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